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多万重庆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罚

人民法院报 2023-06-15 07:08:57


(资料图)

原标题: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多万重庆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罚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邓 磊)为保障公司经营运转,不惜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苏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急需资金包装上市、生产经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以月息2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借款人口头宣传和鼓动借款人、公司员工对外宣传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本人及公司名义先后向姚某、罗某、杨某等21人借款5300万余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用途。其中,苏某以设备抵账、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借款2100万余元,尚有3200万余元未能归还。2020年3月6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随即被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重庆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的借条加盖公司公章,所吸收资金部分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鉴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故只追究苏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苏某的具体量刑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涉及犯罪,但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企业家们在经营行为中,应当判别风险,理性投资,筹措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时心急或被暂时的利益诱惑所蒙蔽。非法集资必将遭受法律的制裁。(刘 洋 邓 磊)

标签:

广告

Copyright ?   2015-2022 华中商场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2018864号-26   联系邮箱:2 913 236 @qq.com